小凤雅事件后,一些志愿者和公益组织的救助行为受到批评,很多人说,不管怎么说,这些公益组织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毕竟在救孩子,他们做的事“不容易”,“费力不讨好”,如果因为救人招致如此严厉的批评,公益人士和志愿者都会寒了心,今后谁还愿意做公益?

这种基于道德标准的评价我不赞成。

比如,那个贪污了2000万的李丽娟,你会说她的工作也不容易么,她也救了不少孩子。
李丽娟在爱心村与孩子们的合影
“爱心村”目前已被依法取缔
我认为,当代社会慈善组织的公益行为要去魅。这就是一份普通工作,和清洁工,学校教师,新闻记者,政府雇员的工作没什么差别,并没有什么道德上的优越性。相反,由于公益组织是在拿公众的钱来帮助他人,它的行为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审核。
慈善行为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一个从个别到组织化的过程。传统社会的慈善,比较常见的是富裕人家修路建桥施粥放赈,这些慈善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捐助者和捐助行为合二为一。但是,进入现代社会,慈善组织出现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捐助者和捐助行为渐渐分离。也就是说,捐助者不再参与救助行为,而救助行为的实施者,本身也不再是捐助者。

这种机制的好处显而易见:它可以将普通人零散的爱心汇聚在一起,也能最大限度避免随意性的捐助行为导致的虚假慈善,以及救助过程中的不公正。更重要的是,组织化的慈善必然意味着公益组织的去魅化,因为公益组织不是捐款人,只是筛选评估执行救助行为的执行人,自然也就不应该拥有任何道德上的优越感。

但从受助人角度讲,他们并不能分清救助款项的来源,他们会将感恩之心自然投射到公益组织身上。小凤雅的家人第一次见到志愿者,他们听说志愿者要带他们孩子去北京看病,所有费用都由对方出,他们的感受是,“这就是一群天使啊”。公益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极容易在这种情感体验中形成自我感动,误以为自己的工作在独立完成帮助他人的过程。这也是许多公益组织的人形成某种道德优势,从而拒绝接受来自第三方的批评和约束的原因。

但是,这一切必须改变。

因为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不仅仅是一种财富再分配,它要求善款不但必须转移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还要在转移中创造出更大的社会价值,从而提升整体的社会福利。慈善行为如果无法去魅,就无法建构对慈善组织有效的数据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2016年3月1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德鲁克和巴菲特都曾经表述过慈善组织的管理难题:目标模糊,错误的决策难以受到市场的惩罚。相比而言,企业的管理要容易得多。因为市场上有价格机制,有完善的竞争体系。价格机制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竞争机制可以保证优胜劣汰。但是,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慈善领域却是失灵的需要被救助的人并不会通过价值机制显现出来,而慈善组织的错误决策也无法通过竞争机制被淘汰。甚至,慈善组织连目标都很难量化,因为它们是负责花钱的,即便他们的工作是低效率的,甚至是错误的,看起来也是在帮助他人,普通人无法用一目了然的方式来辨别他们工作的价值和效率。

因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慈善组织比企业更容易出现失灵和失败。这种失败是指慈善组织偏离所奉行的社会公益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义为取向的信念、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负效应。甚至,很多人还打着慈善的幌子,干着利益输送的勾当。

人们常常以为在慈善机构中工作的人,是基于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但事实上,人都是自利的,即便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也不例外。甚至,他们的道德风险更高,因为他们即便“有意”做错了,外人也常常看不出来。

但是,现代慈善的自身逻辑,要求其必须建构一套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因为他们不是在用自己的钱在做慈善,是用公众的钱在帮助他人。公众有权利要求这些钱花的足够有价值和足够有效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将慈善组织的救助行为去魅化,并拒绝用道德标准去评价公益组织的行为,从而建立起一套技术评价标准。
拿小凤雅事件来举例。一波一波的慈善组织去小凤雅家,他们的目标都比较一致——要把凤雅接到北京或者上海去救治。
道德化的评价是,这些人是在不计一切代价救孩子,即便方法不太恰当,也是在救孩子。即便陈岚等人的行为有错误,他们也是英雄。
而技术化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
  • 救助要体现被救者利益核心原则,对于一个肿瘤终末期患者,将其不远千里运到北京进行积极性救治和姑息疗法,哪一个选择更符合小凤雅的利益?这一点需要专业评估。4月5号志愿者介入时,是否在决策前做过专业评估,还是仅凭志愿者的个人感受?还是,明明医生建议进行安宁疗法,公益组织的人员却坚持送往北京? 如果是这样的,为什么要这么做?是不够专业还是另有原因?
  • 救助者的介入行为是不是符合救助伦理,其行为有无专业指南和约束机制,是否有清晰的操作规范,避免在救助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从而伤及被救者的自身利益。有人说陈岚等人的救助是“人权救助”,和困境儿童的监护人之间必然产生冲突。我本人不赞成这种分类,但我们姑且接受这样的分类,那我们也要评估,陈岚和王家的冲突,哪些是基于陈岚等人在网上散布的虚假信息导致的,哪些是因为双方理念不同造成的。如果是前者,陈岚等人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后者,也需要评估行为的风险,对方受伤害的程度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则。总不能为了一个正确的目标,行为没有任何边界吧。
  • 如果救助失败,是否有人被问责。无论是早期的儿慈会的志愿者,还是后期的大树基金的工作人员,都是一种组织行为。他们在救助之前有目标,如果救助失败,我们要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本就不该强力介入,还是儿慈会和大树基金会提出的方案不具有执行价值。更重要的是,每一个救助方案之后,是否有评估体系,救助失败是否有人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下次注意就行了。

我知道,微博上很多人喜欢前一种评价体系,毕竟道德评价很容易产生共情效果,带入性情感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很大程度上满足自我情绪的释放。但我个人坚持遵循后一个标准,我认为,只有去魅化的技术标准,才能分辨真假慈善,真正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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